揭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1號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1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六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葉牛平
2018年12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一)城市、鎮的建成區;
(二)穿越城市、鎮建成區的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空間等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文明美觀的原則。招牌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及負責指導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戶外廣告設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公安、氣象、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在實施綜合執法的領域,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
有關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責,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劃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第二章 規劃和技術規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監管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指引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規劃,為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提供指導性依據,提出戶外廣告設置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是以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為依據,以特定區塊、道路為適用對象,結合區域特色和具體要求而編制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九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經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榕城區、揭東區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公告,并長期在政府網站公布,便于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提出具體要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榕城區、揭東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批準或者規劃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設置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技術規范;(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鈕,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四)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五)設置完畢后,版面閑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30日。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審批機關移交實景圖等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轉為商用。
戶外公益廣告的設置發布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依據公益廣告的相關規定辦理設置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實行集中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申請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并經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作出決定并統一答復申請人。榕城區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使。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有關材料分別轉交同級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同意設置審查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設置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統一答復申請人,同時告知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審批辦理期限。
第十七條 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提供戶外廣告設置場地、載體的合法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設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后,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后,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大型戶外廣告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共用地上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屬于新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在制定出讓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位于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有關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具體出讓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場地、載體合法權屬證明;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四)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實景效果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二十一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設置人查詢規劃條件和設置技術要求提供便利。
設置地點涉及公路管理范圍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聯合交通運輸部門為設置人查詢規劃條件和設置技術要求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申請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形式和范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設置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商業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公共張貼欄,為轄區內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廣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廣告,應當經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利用機動車身做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利用機動車身設置光源性戶外廣告,應當科學控制亮度,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在凈空保護區域外,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規定,向市(縣)氣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汕頭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60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自批準設置之日起90日內)設置完畢。
除立柱式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外,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為3年。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期滿之日起3日內由設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期滿后不再申請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內容僅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志,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四)設置地點僅限于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按鈕,科學控制亮度和顯示時間,避免影響周邊環境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志,含有電話號碼、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達到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五章 維護和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各類審批信息,與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實現信息共享。設置地點涉及公路管理范圍的,還應當與交通運輸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其結構安全、可靠。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其中,設置期滿兩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委托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狀況,設置人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戶外廣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健康,外觀整潔、完好、美觀。當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設施完好;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管,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整改。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巡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損壞或者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間照明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規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應當責令設置人整改;電子顯示裝置、電子顯示屏廣告、霓虹燈、燈箱等設施畫面顯示不全、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在榕城區內,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巡查監管權,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榕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劃分行使。
第三十八條 在實施綜合執法的領域,為了使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事項上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效行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進行巡查監管。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巡查監管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協助調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置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對公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批準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結構圖、實景效果圖等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招牌發布或者變相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置完畢后,設置人未組織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對公民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繪制商業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繪制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張掛、張貼非大型戶外廣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臨時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期滿未拆除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拆除或者更新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的,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招牌設置人未履行維護義務,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招牌出現損壞、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配置的夜間照明或者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出現斷亮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可對公民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招牌及配置的夜間照明或者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對公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單面面積大于5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置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