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
揭府規〔2020〕2號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為全面整治違法建設,進一步規范城市建設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導意見》(粵府函〔2019〕320號)《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實施意見》(揭府函〔2019〕1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全面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重申,加強對全市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全面整治。各有關組織和個人都要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違法建設,配合和支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整治工作。
二、本通告重申,所有在建的違法建設都必須立即停止。對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搶建的,由屬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采取停水、停電、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的違法建筑物須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將依法采取罰款、拆除、沒收等方式進行分類處置;2019年12月31日后開工建設的違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繼續建設的違法建筑物須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一律依法進行強制拆除或沒收。
三、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及用戶要拒絕向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個人)要拒絕向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或出售建筑材料,違者依法處理。
四、黨員、公職人員、國有企業人員、事業單位人員、村(居)委人員要帶頭維護城市規劃秩序,凡支持、參與違法建設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在整治過程中,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生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