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 城鄉規劃類
案例報送單位: 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供稿: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蔡堅信
審稿:鄭映壁 陳曄 楊瑞良
檢索主題司: 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典型案件(一)——揭陽市萬金置業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3日上午,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到揭陽萬金置業有限公司檢查“匯金中心C-01-01-01地塊A區”項目建設情況及取得相關報建手續的情況,經現場調查,該工程建設為13#樓,共1幢,建筑層數為地下1層,已施工至±0,2019年8月26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452002019R0011號),但該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
【調查與處理】
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立即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同時對現場建設情況進行拍照取證,并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違法行為,2019年11月13日下午,當事人到我局詢問室接受調查詢問;2019年11月13日,我局對揭陽市萬金置業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19年11月15日,執法人員對查處情況提出處罰意見,我局法規與行政審批科對該案件進行法制審核,并提交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同意;2019年11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2019年11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11月20日,揭陽萬金置業有限公司落實整改并繳納罰款,我局對該案件進行結案。
【法律分析】
經調查,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C101.64.1“違法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于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范疇還是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范疇?根據市自然資源局來函,該違法建設已向該局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局擬同意辦理,因此,該違法建設屬“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范疇”。
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揭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還告知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不得再要求聽證。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還告知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揭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知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在該案件的查處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揭陽萬金置業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違法行為,在當事人落實整改后實施行政處罰,糾正其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通過執法中普法,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在查處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確保查處到位,依據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標準恰當、材料齊全,對該違法行為的查處,有效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