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必要性
(一)彌補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時所依據的上位法《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已于2019年12月5日廢止,《揭陽市市容管理條例》也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因此,修訂完善《辦法》可以貫徹落實上位法規定,彌補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滿足城市建設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
(二)適應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修訂完善《辦法》可以配合省政府,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規定;
(三)落實簡證便民。全面推動簡證便民相關工作開展,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三、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
《辦法》中第三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置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四、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禁設情形
《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設情況包括: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內,但設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構)筑物外輪廓線及頂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樞紐已設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區域;
(八)妨礙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其他情形。
五、電子顯示裝置的要求
《辦法》第九條規定了電子顯示裝置形式等新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條件,必須符合:
(一)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時至六時開啟。
六、《戶外廣告許可證》的審批部門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申請,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七、《戶外廣告許可證》及《戶外廣告許可證(臨時)》的申請事項及例外情形
(一)《戶外廣告許可證》的申請事項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二)《戶外廣告許可證(臨時)》的申請事項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張掛、張貼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
(三)例外情形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該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
(四)創新舉措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減化了辦理許可證的材料要求,做到簡證便民。
八、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和編制程序
根據《辦法》第六、七條規定,專項規劃和設置規范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明確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規范要求,明確專項規劃需劃分戶外廣告集中展示區、一般控制區、嚴格控制區和禁止設置區的空間布局及分類控制要求,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辦法》通過與戶外廣告規劃的結合,為揭陽市戶外廣告的設置提供了合理規范的總體規劃,同時也為戶外廣告設置提供了指導性依據,保障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并明確了戶外廣告和招牌的通用設置要求。
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維護監管責任人及責任要求
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招牌設置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
《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大型戶外廣告責任人規定了安全維護要求,包括建立臺賬、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檢測等,進一步細化了《揭陽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辦法》第二十六條對一般戶外廣告和招牌也提出了相應的安全維護要求。要求戶外廣告和招牌責任人在戶外廣告、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時,應當及時更新維護等義務。
十、增加維護和監管過程中主管部門需建立的機制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并參考各地通行做法,在第四章增加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互通機制、雙隨機抽查機制、鎮街巡查機制及信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體系,有利于加大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維護監管力度。
十一、違法處罰的法律責任
依據《揭陽市市容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對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幅度做出調整。
(一)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構)筑物及其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預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戶外廣告許可證》或者《戶外廣告許可證(臨時)》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2、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影響市容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招牌、標識設施設置人未履行對招牌、標識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影響市容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修改執法主體推動執法重心下移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以及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改革政策文件要求,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規定與國家相關法規及本市機構改革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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