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損壞相關設施、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和賠償;超過占用期限的,責令限期歸還,并按照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的2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