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樹木賠償費的5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按照設施造價的2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