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綠地地下空間項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使用功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綠化損害或者樹木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恢復綠地使用功能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在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行使本辦法規定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