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空間、設施等載體,以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以及繪制、張掛、張貼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設置人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以特定區域、路段為單位,申請批量設置的戶外廣告,以該批量的總面積計算設置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