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專項規劃與設置規范
第七條 揭陽市區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他縣(市)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各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和設置規范,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
專項規劃、設置規范在報送審批前,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專項規劃、設置規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項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設置規范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以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長期公開。經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規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修訂。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專項規劃與設置規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內,但設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構)筑物外輪廓線及頂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樞紐已設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區域的;
(八)妨礙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其他情形。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專項規劃與設置規范
第九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時至六時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