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管理權屬負責組織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相關工作,與設置人簽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所得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利用私有的場地、載體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設置場地、載體具有合法使用權。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一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設置人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要求進行規范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戶外廣告的建(構)筑物、場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資料;
(三)戶外廣告設置地點實景現狀圖、實景效果圖;
(四)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施工圖及其資質證明。
利用建(構)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