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政策法規】
第十六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設置人以及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設置人自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政策法規】
第十七條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該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專項規劃、設置規范的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
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大型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政策法規】
第十八條 設置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臨時)》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置人,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戶外廣告設置人名稱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