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設置在工地圍墻和在建工地樓體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許可證載明的竣工日期。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可以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予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在期滿前90日,應當重新招標、拍賣或者以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除外。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用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轉為商用。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設置人應當組織發布公益廣告。
在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設置規范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