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志,含有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的,視為戶外廣告,達到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設置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招牌設置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