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大型戶外廣告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 每月組織重點隱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組織隱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及時開展排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鋼結構設施或者電子顯示裝置設置時間超過兩年的,應當每年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戶外廣告在安裝、整修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責任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整潔和美觀,加強日常檢修與維護管理。戶外廣告、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證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并在更新修復前暫停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在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