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城鄉規劃、住房建設等部門,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每年抽檢數量不得低于許可數量的3%或者不低于總量的3%。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