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用管理制度,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戶外廣告設置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其參加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的重要參考。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揭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構)筑物及其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