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 陽 市 人 民 政 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0〕16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揭陽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揭府公〔2020〕11號)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用途、區位、權屬、面積、地類:擬征收土地用途為規劃城市建設用地,位于揭陽市榕城區東升街道龍石經濟聯合社和仙橋街道山前經濟聯合社(具體區位詳見附圖)。
1.擬征收東升街道龍石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0.6398公頃(折合9.60畝),地類為林地0.6224公頃(折合9.34畝)、其他農用地0.0158公頃(折合0.24畝)、未利用地0.0016公頃(折合0.02畝)。
2.擬征收仙橋街道山前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積0.6334公頃(折合9.50畝),地類為林地0.6334公頃(折合9.50畝)。
二、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每畝3.2萬元;安置補助費每畝4.8萬元;青苗補償費每畝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目前廣東省尚未公布實施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1號)相關要求,我市承諾在區片綜合地價公布批準實施后按新的補償標準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差額。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按有關規定補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附著物,征收土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落實。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榕城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