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自然資規〔2023〕1號
關于延長《揭陽市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房地一體”確權登記頒證實施意見》
實施期限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揭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文件規定,按照自然資源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的工作部署,結合揭陽市區“房地一體”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際推進情況,經揭陽市自然資源局局務會議審議同意,延長《揭陽市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頒證實施意見》實施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止。同時,鑒于制訂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1號)已失效,在繼續實施的《揭陽市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頒證實施意見》中,相關內容已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關于持續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0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登記〔2023〕391號)。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揭陽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8月24日
揭陽市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
確權登記頒證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推進揭陽市區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明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依法認定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深化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掌握農村范圍內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屬底數,穩步推進并完成工作,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關于持續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0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登記〔2023〕391號)、《揭陽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揭陽市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市自然資發〔2020〕6號)等規定和精神,加快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切實保障農民不動產權利,結合揭陽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市人民政府以“總登記”方式對市轄區(包括榕城、空港、產業園、揭東)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轄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已分別頒發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已按“房地一體”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依然合法有效。“總登記”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的,原證書應收回注銷。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原則。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必須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單獨視為宅基地確權登記條件中的一“戶”,農村宅基地權利人信息要與公安部門掌握的戶籍登記資料相一致。
第五條農民集體成員經依法批準建房的,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建房實際面積少于批準面積的,按批準占用面積確權登記。
第六條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的主體為宅基地所在地的村級組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村級組織認定的,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
(一)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
(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級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非本級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四)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且權屬未發生變化的。
第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確權登記發證的主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村級組織;
(二)經該農民村級組織認定的,經批準依法使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或用于非住宅經營性建設的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聯營或入股企業;
(三)相關國家試點改革政策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主體。
第八條在農村地籍調查成果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要求和技術標準,補充開展權籍調查,形成滿足“房地一體”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用1:500比例尺繪制宗地圖、界址點坐標及房產分戶圖,編制不動產單元號。
權屬調查采用單邊指界的方式進行,由村經濟聯合社召集權利人對本宗地進行現場指界,簽字確認權屬界線(權利人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現場指界確認的,權利人可通過微信等方式委托村經濟聯合社及其指定人員代為指界確認),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界線由村級組織為單位統一確認,指界完成后統一進行審查。
第九條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程序。(一)申請:土地使用者到所在地村級組織申請登記并提供有關資料: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正反面)、戶口本(全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企業、集體);土地證、房產證等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指界委托書;申請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相關文件;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其他權源材料。(二)權屬審核:由所在地市自然資源分局進行審核,審查標準應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積準確。(三)公告:經審查符合登記要求的,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公告以及宗地的村級組織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四)異議處理: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土地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分局申請復查,經復查異議成立,應當重新進行權屬調查。(五)注冊登記和頒發證書:公告期滿,土地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未提出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程序辦理確權登記,并由揭陽市自然資源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問題,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宅基地使用權無合法的來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經竣工的,根據房屋建成時間分類辦理確權登記。
(一)在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擴建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按照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在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擴建的,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按審查確認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三)在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擴建的,符合建房資格且經村級組織同意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批準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房屋所有權按照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超過審批確認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四)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資格且經村級組織同意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批準的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對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未辦理房屋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房屋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后,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審批確認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時,房屋安全質量由權利人在申請時自行承諾保證書簽名確認。
第十二條城市、村莊、集鎮規劃范圍內,宅基地使用權有合法的來源材料,地上房屋按照城市、村莊、集鎮規劃管理。但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經竣工的,根據房屋建成時間分類辦理確權登記。
(一)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按權屬來源確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資格且經村級組織同意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批準的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對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未辦理房屋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后,按照批準的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審批確認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第十三條房屋建成時間及是否存在擴建的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經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并出具意見。
結合我市市區實際情況,對層數不超過6層(含6層)且建筑總高度不得超27米,已建房屋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符合規劃要求的,結合權屬來源確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對已建房屋予以確權登記。房屋建筑高度、房屋建筑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建筑面積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第十四條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可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村級組織同意,報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由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對使用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批準文件,對使用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予以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由權屬所在地市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級組織同意,并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經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三)符合確權登記范圍及面積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能提供規劃施工報建驗收等材料的進行房地一體登記。未能提供規劃施工報建驗收等材料的,只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存在不符合規劃功能要求的須進行權能限制,即登記時附記備注:“本宗地按現狀使用,新建、改擴建時按照規劃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因婚嫁關系或遷移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擁有宅基地。
第十六條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華僑、港澳同胞安排的宅基地,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憑宅基地批準文件進行土地登記。
第十七條農村宅基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權籍調查經費、證書工本費等統一由市人民政府承擔,不得向農民群眾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額外增加農民群眾負擔。
第十九條本意見由揭陽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意見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