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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市公共體育場館
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土地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更好保障競技體育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部組織編制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現予以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重要意義
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內容,是國家的重要發展戰略。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指標》的制定出臺,是貫徹落實好十九大精神的客觀需要,對于補齊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短板,提升我國競技體育水平和推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做好相應用地服務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應認真執行《指標》,促進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二、嚴格執行標準控制
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指標》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照《指標》核定用地規模,對規模核定情況進行說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定或約定《指標》的相關內容。《指標》實施后,其他各類標準、指標和考核要求中,凡相關內容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指標》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三、落實綠色發展和資源共享要求
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與已有的公共體育場館、學校體育場館等統籌布局,科學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照《指標》規定的原則,明確兼顧滿足公眾體育和健身休閑需求、開放公共綠化空間、場館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的相關設計內容。壓縮地面停車場用地,除保證賽事需要外,各類社會車輛停放應當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可以探索相應的鼓勵支持政策。
四、加強工作指導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將《指標》作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審批、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和制度規范,督促、指導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指標》。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控制標準。要加大《指標》的宣傳力度,為在全社會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形成用標準管地、用地、節地的工作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指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8年。
附件: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