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規劃局首受負責制
來源:揭陽市城鄉規劃局
發布時間:2010-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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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受負責制
為加強機關作風、行風和職業道德建設,努力實現機關作風建設的各項目標,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受負責制是我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業務范圍,對前來辦事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真接待,對所需辦理事項及時受理、全程跟進、負責到底的一種工作責任制度。
二、凡屬我局工作職責和業務范圍內,第一個受理申請人前來辦理業務、咨詢事項、投訴舉報(包括來信、來電、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員,為首受負責人。本局工作人員都有首受義務和告知義務。
三、首受負責人對待來人、來訪、來電要熱情周到、耐心細致,用語文明,答復問題和咨詢時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表達準確、符合政策。
四、凡向我局工作人員提出咨詢或辦事時,首受人員為第一責任人;申辦事項不屬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范圍時,第一責任人應主動引導申請人到職責對應相關科室或個人,責任科室的接待人為第一責任人,并對申請人需辦理的事項負責到底。
五、首受人員在首次受理的同時,給予申請人回執,回執上注明受理事項、首受人姓名、首受時間、辦結時限、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對答復咨詢、辦理投訴的重要事項要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查詢。
六、凡第一責任人能立即答復或處理的事項,第一責任人應立即辦理;對提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須一次性告知補辦或糾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立即辦理,要與申請人約定時間并負責落實處理,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七、凡來人所辦事項涉及到兩個以上科室時,實行并聯辦理,由局領導指定牽頭科室協同解決。辦理結果由第一責任人反饋申請人。
八、首受負責人要認真做好首受辦理工作記錄,實行首受負責人簽字制度。
九、責任追究,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將按照《失職追究制》及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