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規劃局失職追究制
來源:揭陽市城鄉規劃局
發布時間:2010-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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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職 追 究 制
一、失職追究制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的制度。
二、失職的種類: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不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貽誤工作,造成惡劣影響或損失的;
(二)對分管范圍內工作人員發生效率低下,作風惡劣,違紀、違規問題長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負責任、作風拖拉、辦事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嚴重事故或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城市規劃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程序作出準予城市規劃許可決定的;
(五)工作推諉扯皮,對符合條件的報批事項超過城市規劃許可時限,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對于執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不向上級提出糾正意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工作時間擅離崗位,造成工作失誤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八)有其他失職類錯誤的。
三、失職追究及處理:
(一)工作人員因失職但未造成損失、未構成違法、違紀的,按照《揭陽市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作出相應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損失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三)工作人員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