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建執〔2015〕21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1月9日
廣東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加強規劃實施監管,提高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確保規劃依法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是指以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為依據,應用遙感監測技術,對全省城鄉規劃建設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城鄉規劃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查處,同時對遙感監測的成果進行研究和應用的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
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工作堅持科學監測、分類處理、層級監督、依法查處、強化問責的原則。
第五條 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監測的重點:
(一)規劃期限內的建設用地范圍;
(二)城市開發邊界、生態控制線控制實施情況;
(三)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保護情況;
(四)濕地、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和省級以上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情況;
(五)城市綠線、藍線、紫線、黃線、城市道路紅線實施情況。
第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經依法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法定規劃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資源共享、技術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采集監測區域的遙感影像數據,并歸集各地規劃數據資料。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的頻率,對各地城鄉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將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區域提取為疑似違法圖斑,通過省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監測信息系統下發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牽頭單位負責接收省下發的疑似違法圖斑。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建設遙感圖斑核查處理協調聯動機制,指定牽頭單位,組織本級的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疑似違法圖斑情況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匯總、錄入系統并上報核查處理情況。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地級以上市填報的疑似違法圖斑核查情況進行比對審核,經審核確定為違法圖斑后,下發給各地級以上市組織查處。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違法圖斑涉及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以依職能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和跨區域案件。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各地遙感圖斑核查處理工作情況,匯總全省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后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供相關法定規劃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城鄉規劃建設遙感圖斑核查處理協調聯動機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規定時限完成疑似違法圖斑核查處理及情況上報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違法圖斑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的。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圖斑查處情況進行掛牌督辦:
(一)未經批準,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進行開發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突破城市開發邊界或者在生態控制線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
(三)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對城鄉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無法定規劃依據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審批,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住房城鄉建設部列為重點圖斑并經核查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八)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對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該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責令限期整改:
(一)年度內新增違法圖斑面積占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的;
(二)年度內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且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違法圖斑超過3個的;
(三)年度內有1個以上重大違反規劃案件被住房城鄉建設部掛牌督辦的;
(四)年度內有2個以上重大違反規劃案件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掛牌督辦的。
對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時,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參加約談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將約談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被約談對象所在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對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級以上市,由省人民政府對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責令限期整改:
(一)年度內新增違法圖斑在全省地級以上市中數量最多或者總面積最大的;
(二)年度內新增違法圖斑面積占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的;
(三)年度內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且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違法圖斑超過5個的;
(四)年度內有2個以上重大違反規劃案件被住房城鄉建設部掛牌督辦的;
(五)年度內有3個以上重大違反規劃案件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掛牌督辦的;
(六)年度內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2個以上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約談的;
(七)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約談。
約談委托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在約談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約談情況。
第十六條 對被約談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約談之日起一年內不推薦該地區參加與城鄉規劃建設有關的先進榮譽稱號評選,并建議相關部門取消該地區與城鄉規劃建設有關的先進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在城鄉規劃建設遙感督察過程中發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存在未依法編制規劃、違反規劃進行審批、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等行為的,依照《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9號)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定期對各地城鄉規劃遙感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遙感監測數據和成果開展專題研究和拓展應用,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城鄉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省城鄉規劃督察員按照《廣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辦法》,對各地疑似違法圖斑核查、違法違紀行為查處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察。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遙感監測數據和成果的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掛牌督辦和約談工作規程,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發。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