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國土資地政函〔2015〕16號
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汕頭至揭西高速公路
揭陽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
普寧市人民政府:
經你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上報的《關于汕湛高速公路(普寧段)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告》(普國土資字〔2013〕8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核并經揭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國土資源廳及省人民政府審核,業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現將《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汕頭至揭西高速公路揭陽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粵國土資(建)函〔2015〕12號)轉發給你市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落實辦理:
一、汕湛高速公路(普寧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已經依法批準,現同意你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227.7582公頃(其中耕地114.0750公頃)、建設用地18.4451公頃、未利用地7.9713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5.284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2.7350公頃、未利用地4.4476公頃。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266.6414公頃,由你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作為汕湛高速公路(普寧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并以劃撥方式供地。普寧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核發劃撥決定書,并上傳土地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二﹑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普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聽取群眾意見后報你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對已完成開墾補充的耕地(揭市國土資(驗)函〔2011〕2號)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耕地數量、質量和類別達到占補平衡的要求。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繳交或調整,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批后征地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及時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附:《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汕頭至揭西高速公路揭陽段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粵國土資(建)函〔2015〕12號)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9月18日
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地稅局,普寧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