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國土資地政函〔2015〕12號
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
惠來縣人民政府:
你縣人民政府上報的《關于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LNG)項目接收站工程項目的審查報告》(惠國土資〔2014〕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項目用地業經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審核,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粵國土資建函〔2015〕4號)轉發給你縣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落實辦理:
一、請你縣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你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聽取群眾意見后報你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對已完成開墾補充的耕地(揭市國土資(驗)函〔2010〕3號)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耕地質量。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繳交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征地批后實施情況按規定及時報備。
附件:《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中海油粵東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粵國土資建函〔2015〕4號)(復印件)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5月26日
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地稅局,惠來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