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21)〔2023〕2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揭陽市人民政府: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普寧市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普府〔2023〕18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以及《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將普寧市洪陽鎮和安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1792公頃(耕地0.1604公頃、園地0.0105公頃、其他農用地0.008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未利用地1.5219公頃,以上1.7011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1.7011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普寧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對應核銷耕地數量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212350608),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督促普寧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普寧市人民政府要嚴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廣州局、財政部廣東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