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21)〔2023〕3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2年度
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揭陽市人民政府: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普寧市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普府〔2023〕30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將普寧市大壩鎮葫蘆地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5.7049公頃(耕地1.8271公頃、園地1.8171公頃、林地1.6754公頃、草地0.2972公頃、其他農用地0.088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未利用地0.0028公頃,以上5.7077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另同意你市將普寧市人民政府屬下的國有農用地0.0037公頃(園地0.0029公頃、其他農用地0.000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單位未利用地0.8099公頃。上述批準建設用地6.5213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供應。
二、請你市督促普寧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三、請你市負責落實補充耕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后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廣州局、財政部廣東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