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新《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機構改革、職能優化和保持法制統一性的迫切需要,亦是有力防范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基礎,鞏固了安全生產領域有益工作經驗。從新《條例》六個章節的修訂內容中,凸顯了以下幾個值得關注的亮點:
一、明確和細化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一崗雙責”制度。新《條例》在地方性法規層面首次明確和細化了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這意味著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這一制度的實施,將有效提升各級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從而降低潛在的安全風險。
二、延伸鄉鎮一級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新《條例》對鄉鎮一級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延伸,明確了村(居)兩委的安全生產角色定位。這將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提升基層的安全治理能力。
三、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新《條例》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也進行了強化。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標準,確保員工的安全生產和健康權益。對于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安全風險基本情況或者管控情況的企業,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處罰措施,將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安全意識,防范安全風險。
四、增加應急救援與處置條款。新《條例》增加了應急救援與處置條款,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將有助于提升對突發安全事件的應對能力,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五、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產,新《條例》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于各種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將嚴格依法懲處,以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