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監管的暫行規定》(粵監發〔2014〕6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科規劃字〔2012〕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項目及相關領域技術攻關、技術創新等的資金。主要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科技創新基礎條件建設等公共科技活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研規律,堅持公正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優化經費資源配置,按經費金額大小及學科性質等因素分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進行管理。一般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支持額度原則在10萬元以內,重點項目支持額度可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印發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編制和下達項目計劃,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六條 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當地項目申報及審核工作,負責組織當地項目實施、驗收、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當地科技部門組織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資金,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揭陽市內注冊,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圍繞我市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的科技需求,重點用于科研項目及相關領域技術攻關、技術創新、技術研究開發等。主要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科技創新基礎條件建設等公共科技活動。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調研基礎上制定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申報指南編制過程中應公開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申報指南形成后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申報條件和要求、申報方式和項目的組織形式。從申報指南發布到截止申報時間至少應當間隔一個月以上。嚴禁為特定申報對象量身設定申報內容和條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一般每年申報一次,各申報單位根據發布的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填報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送市科技部門或其指定的統一受理窗口。
第十二條 禁止重復申報。建立申報項目初審制度和數量限制制度,嚴禁同一項目通過變換名稱等辦法進行多頭申報,項目負責人(包括主要參與者)同時申請和承擔的市級財政支持項目不超過3項。
第十三條 項目的審批: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重點項目立項充分尊重專家意見;一般項目立項以專家綜合評審結果與信用、績效等評價管理相結合確定,項目立項的具體裁量標準必須公開。
(一)市科技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資金申報指南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二)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以評審或論證等方式進行審查,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三)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評審或論證意見采用隨機抽查方式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四)由市科技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聯合召開辦公會,討論確定立項項目和資助額度。
(五)市科技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立項文件,并由市科技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書。市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渠道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按規定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經批準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按資金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指南編制、專家評審、立項及資金安排、實施、評價等核心環節信息。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嚴格組織管理。專項資金要與其它來源的資金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單獨建帳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向市科技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進度報告。
第十八條 在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對申報項目內容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等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九條 市科技部門應在項目實施期間對項目進行專項檢查,項目承擔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實施進度、研究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結題。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題以市科技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所約定的內容為基礎,對合同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按照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須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須進行終止結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結題的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項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較好地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成果等指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一) 總體上完成合同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二) 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的;
(三) 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的;
(四) 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題不通過的,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再次申請組織驗收結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等情況的,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并根據項目績效考核結果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降級處理,取消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七章 責任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基層部門對推薦項目負轄屬監管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回避內容如下:
(一)在評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對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門、管理人員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者須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當事者被要求回避,經審查屬實,也須實行回避;
(二)與評審(評估)等咨詢對象有利益關系的、咨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希望回避等人員不宜被選擇為咨詢專家。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部門建立項目責任人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的信用評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監督與信用評估制度的規定之外隨意執行監督、評估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于在項目管理、相關咨詢業務活動中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及管理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咨詢專家等責任主體,出現的各類問題、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相應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項目的管理過程應逐步實現信息化,項目的申報、評審(評估)、公布、管理和結題的過程逐步實現互聯網絡處理,加強項目管理部門與承擔單位的溝通交流。
第三十條 項目結題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信用管理等規定由市科技部門另文印發。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