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揭陽市殯葬管理所。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揭陽市區藍田大道市民政綜合樓123-125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肆拾貳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揭陽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揭陽市民政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揭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殯葬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尊重生命、敬畏職業、廉潔從業,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貫徹執行殯葬管理的法律、法規,協助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做好火化率鞏固工作;指導各地推動紅白理事會建設,開展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市殯葬服務行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殯葬專用品生產、銷售工作和全市殯葬行業服務性收費的監督工作;配合衛健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尸體管理防止尸體外流;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設立黨支部,黨支部是本單位的戰斗堡壘,是本單位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等職責;黨支部全面履行黨的領導責任,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本單位貫徹落實,推進建章立制,推進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本單位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殯葬管理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黨支部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和黨員大會,組織黨支部活動,簽發黨支部文件。黨支部其他委員根據黨支部委員會決定,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黨支部委員會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參與本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決策,推進權力規范運行。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審核本單位章程及修訂案;
(三)組建本單位管理層,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管理本單
位管理層;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運行;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三)為本單位正常運行提供相應保障;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所長辦公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組織任命。所長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承擔單位法人代表職責,主持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所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組織研究本單位有關事務的方向、方針、政策問題;加強制度建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抓好職工隊伍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全體職工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關心職工生活;
(四)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五)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所長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設置崗位公務員編制17名,工勤編制3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知情權;
(二)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對本單位服務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
(四)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殯葬管理條例》和殯葬相關政策法規要求。
(二)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三)不影響其他服務對象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要求,對本單位舉辦殯葬政策宣傳有知情權;接受服務對象舉報、投訴、意見建議、咨詢等;服務對象可以直接向業務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投訴等。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貫徹執行國家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行政會議決定的事項,依法依規圍繞本單位主要任務及崗位責任分工開展業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貫徹執行殯葬管理的法律、法規,協助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做好火化率鞏固工作;指導各地推動紅白理事會建設,開展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市殯葬服務行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殯葬專用品生產、銷售工作和全市殯葬行業服務性收費的監督工作;配合衛健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尸體管理,防止尸體外流;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本單位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接受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捐贈、資助,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政府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政策要求執行,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經揭陽市民政局同意,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舉辦單位信息發布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揭陽市民政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揭陽市民政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揭陽市民政局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揭陽市民政局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9日經揭陽市殯葬管理所所長辦公會(擴大)表決通過,報揭陽市民政局審核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揭陽市殯葬管理所。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