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揭陽市救助管理站。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東興街道淡浦路中段。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佰貳拾玖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揭陽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揭陽市民政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揭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提供臨時救助服務,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在我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臨時性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負責做好救助對象的登記、甄別、錄入存檔,對其生活起居進行服務管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負責在站傷病員的醫治護送護理工作;負責聯系和落實救助對象離站返鄉(單位)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設立黨支部,黨支部是本單位的戰斗堡壘,是本單位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等職責;支部委員會全面履行黨的領導責任,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本單位貫徹落實,推進建章立制,推進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本單位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救助管理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支部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支部委員會其他委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支部書記主持支部委員會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員會會議和黨員大會,組織活動、簽發文件。支部委員會其他委員根據支部委員會決定,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黨支部委員會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參與本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決策,推進權力規范運行。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審核本單位章程及修訂案;
(三)組建本單位管理層,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管理本單位管理層;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運行;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三)為本單位正常運行提供相應保障;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組織任命。站長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全站的行政領導工作,承擔單位法人代表職責;
(二)帶領全站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規的正確實施;
(三)抓好職工隊伍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全體職工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關心職工生活;
(四)抓好站的制度建設、組織建設和設施建設;
(五)負責主持制訂并實施單位的總體發展規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站的重大事項,召集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六)領導和監督全體人員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七)指導突發性事件和特殊情況的處理工作;
(八)嚴格人事、財務、資產的監管,負責站的各項行政、財務的審批;
(九)完成民政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站長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設置崗位公務員編制17名,工勤編制3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為市區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等權利;
(二)依法享有站內照料、社工服務、尋親服務、護送返鄉、送醫救治等權利;
(三)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如實提供個人及家庭信息;
(二)按照救助管理機構要求,接受人身和物品等安全檢查、體溫檢測;
(三)遵守救助管理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本單位通過開展各類關愛活動、定期開展心理疏導服務等方式,征詢服務對象對我單位照料服務、尋親送返、醫療救治、落戶安置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保證服務對象的參與權。定期組織開放日活動,接受業務咨詢和監督。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本單位在揭陽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開展街面巡查、照料服務、尋親送返、醫療服務、落戶安置等各項救助管理服務工作,統籌抓好安全保障工作,助推救助管理服務提質增效。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本單位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政府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執行,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6月21日經班子(擴大)會議表決通過,報揭陽市民政局審核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揭陽市救助管理站。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