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責。保護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維持海洋綜合開發和漁業生產秩序。
(二)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以下“海洋與漁業執法”簡稱“執法”)的業務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海洋執法監察、監督檢查海域使用、海砂開采、無居民海島使用、海洋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底電纜管道輔設等海上活動;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的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執法檢查。
(五)負責漁港及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漁業船舶之間海事調查處理。
(六)負責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職務船員、遠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七)負責制訂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漁業執法行動,協助漁船海難救助,執法裝備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安全應急值班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值班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應急事項信息調研和培訓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海洋與漁業應急信息上傳下達,掌握和跟蹤處理全市重大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 ,部署臺風、海嘯、暴雨、寒流等危險天氣防范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日常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