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我市各級農業綜合執法監督機構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立足鄉村振興,履行執法護農職責,聚焦獸藥、農藥、畜禽屠宰等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有力地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了農業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我市2022年各類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如下:
1.林某某未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從事動物屠宰加工案
2022年2月25日,揭東區錫場鎮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在揭東區錫場鎮發現當事人林某某有涉嫌未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從事動物屠宰加工的行為。經查,被檢查人無法提供檢疫證明,現場共發現生豬56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一百條的規定,錫場鎮人民政府責令林某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整(¥:12641.00元)。
2.黃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2年8月25日凌晨5時,惠來縣葵潭鎮政府執法人員對位于惠來縣葵潭鎮某社區進行執法檢查時,在該社區發現當事人黃某某有涉嫌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行為。經查,在被檢查人私宰窩點內,爐灶、鐵鉤及屠宰刀具齊全,且有已屠宰生豬1頭,現場共查封(扣押)私宰生豬產品284斤。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結合《價格認定結論書》私宰生豬產品的貨值為4970元,葵潭鎮人民政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關閉該私宰點;2.沒收屠宰工具和設備、生豬產品284斤;3.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整(¥:55000.00元)。
3.林某某經營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案
2022年4月15日,揭西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聯合錢坑鎮綜合執法人員到揭西縣錢坑鎮某村林某某羊屠宰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林某某涉嫌經營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經查,在現場發現23頭未能提供產地檢疫證明的羊,2022年4月13日銷售單據2張,銷售羊肉76.9斤,貨值3225元,14日銷售單據3張,銷售羊肉97.7斤,貨值4042元,兩日銷售貨值共7267元。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揭西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00元)。
4.劉某某違反榕江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案
2022年5月27日上午8時,榕城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在榕江北河金潤帝豪灣附近河段發現當事人劉某某有涉嫌違反榕江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經查,當事人駕駛一艘9米多長的水泥船,采用拖網的方式捕撈石螺,總共捕撈了大約4千克石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榕城區農業農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漁獲物并現場予以放生;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5.某某食品公司屠宰場違反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案
2022年8月25日,普寧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榕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對普寧市某某食品公司屠宰場2022年8月16日調撥往榕城區某鮮肉店12頭共24瓣生豬產品未加蓋合格驗訖印章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經查,2022年8月16日由于該食品公司屠宰場管理缺失,造成生豬產品未加蓋合格驗訖印章就出廠,沒有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三十二條規定,普寧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反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6.黃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
2022年10月24日,普寧市船埔鎮人民政府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在普寧市船埔鎮某村發現當事人黃某某有涉嫌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行為。經查,在黃某某私宰窩點內,生豬、爐灶及屠宰工具齊全,據詢問當事人承認共屠宰2頭生豬共452斤且已銷售,銷售額共8136元。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船埔鎮人民政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關閉該私宰點;2.沒收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及違法所得人民幣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整(¥:8136.00元);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罰沒款合計伍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整(¥:581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