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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4號)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18-05-10 15:22:37 瀏覽次數:- 【字體: 分享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及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臺風、暴雨、雷電、大風、高溫、寒冷等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標準和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重要性、生產特性;

(四)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學校(含幼兒園)、醫院以及火車站、民用機場、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銷售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業主單位;

  (四)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五)旅游景區、主題公園、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漁業捕撈、船舶運輸、漁港、海上平臺、跨海橋梁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七)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八)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極高風險區劃內的大型企業;

(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八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擬定重點單位名錄。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九條 重點單位的性質、規模、所處位置等發生重大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經當地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該重點單位移出重點單位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需要防御的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等。信息庫內容應當根據重點單位反饋信息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重點單位之間實現預報預警信息、災情信息等內容的互聯互通。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易造成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建立災害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防風、防澇、防雷等工程設施建設,提高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生產工具、機械裝置等的防災抗災能力。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負全面責任。

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并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能力。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發生期間的值班制度,并落實值班人員的崗位責任。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相關工作所必需的經費;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及知識培訓。

(二)根據所在地易發氣象災害類型及其對本單位的危害,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確定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保障氣象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氣象災害發生以后,及時收集災情。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包含氣象災害防御內容。

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和存檔。

重點單位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對相關崗位的員工每年至少培訓一次,新員工上崗前應當接受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重點單位預案編制、應急演練和培訓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電視、甚高頻廣播、電話機、手機、傳真機、計算機或者電子顯示屏等接收終端,接收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重點單位發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重點單位接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在單位內部傳播預警信息,開展隱患排查,安排相關人員進入崗位,根據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發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鄰區域安全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調度。鼓勵重點單位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后秩序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相應的防御指引或者標準規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還應當采取下列重點防御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雷電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對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雷雨大風、雷電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暫停戶外作業,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設臨時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

(三)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雷雨大風、雷電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時調整生產作業;接收到高溫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四)旅游景區、主題公園、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大風、雷電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采取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從事捕撈、運輸、開采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重點單位接收到臺風、暴雨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組織船舶和相關人員采取停止作業、回港避風等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組織定期巡查。定期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及維護保養情況;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本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重點單位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 氣象災害發生后,重點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等報告受災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并統一保管。氣象災害防御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和易受影響的主要氣象災害種類,災害風險點與危險源的具體部位;

  (二)明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門及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巡查辦法、應急演練計劃、值班制度等;

  (四)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記錄、定期巡查記錄及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御設施、裝置、器材等的檢修記錄;

  (六)氣象災害發生及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重點單位因保險理賠需要出具氣象災害證明的,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服務部門應當免費為其出具。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需求,設置溫度、濕度、降雨、日照等氣象要素的監測設備,并將監測數據傳輸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并對可能影響農產品氣候品質的氣象災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旅游經營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設置溫度、濕度、降雨、紫外線、能見度、負氧離子、人體舒適度等氣象監測設備,并將監測數據傳輸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十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因子關系研究,并有針對性地為重點單位提供氣象服務,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制個性化的氣象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范對重點單位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定和公布。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納入相關保險費率風險評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情況組織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會同經濟與信息化、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管、旅游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重點單位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情況;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重點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由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氣象災害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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