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7]7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還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地方和部門資金存放管理不夠透明,存在廉政風險甚至利益輸送現象;資金存放管理不夠規范,存在資金安全隱患;資金存放管理不夠科學,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未綜合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當前資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完善公共財政治理體系的高度,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
(二)基本原則。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權責統一。實施資金存放的單位應當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嚴格規范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
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一)競爭性方式。需開展資金存放的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以下簡稱資金存放主體)應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主要流程包括: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組建由資金存放主體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資金存放主體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對外公告。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二)集體決策方式。資金存放主體組織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中央部門可由負責賬戶管理的內設機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商議存放銀行,并報本部門負責同志審定。備選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資金存放主體所在地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銀行。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三、科學制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一)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具體指標由資金存放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設置反映資金存放銀行對小微企業、三農、扶貧領域貸款等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的相關指標。
(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由資金存放主體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
四、加強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
(一)財政部門新開立財政專戶存放資金和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一般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二)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省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是否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五、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存放管理
(一)預算單位(不包括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下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放資金和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鼓勵有條件的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二)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模余額的,可以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
中央和省級預算單位開展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單位范圍、資金規模,分別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省級以下預算單位是否開展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六、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一)加強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嚴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二)防范資金存放銀行利益輸送行為。資金存放主體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凡發現并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由財政部門進行通報,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當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三)規范銀行吸存行為。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存款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并強化監管和問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資金流量預測,確保資金支付需要。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開展定期存款操作的,應當科學預測資金流量,合理確定開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二)加強資金存放內部控制和監督檢查,防范風險事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檢查,并對下級財政部門資金存放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存放中的違規問題。
(三)嚴格執行賬戶管理規定,提高資金存放規范性。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涉及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全面清理整頓存量財政專戶。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工作,加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力度,從嚴控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數量。
(四)盤活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預算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盤活銀行賬戶內的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五)國庫資金存放管理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嚴肅查處資金存放違法違紀行為,通報曝光典型案例。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對資金存放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違法違紀的,應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和問責。對資金存放違法違紀典型案例應予以通報曝光,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落實本意見各項規定,確保加強資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實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