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審計局,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
經局黨組會議同意,并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現將《揭陽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揭陽市審計局
2021年10月29日
揭陽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東省審計廳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揭陽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揭陽市審計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審計局依據法定職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以下稱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處罰的權限。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
第七條 行政處罰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按照《揭陽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見附件,以下稱《細化標準》)實施,并依法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
上述所稱的免予行政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依法不再給予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進行的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或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進行的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或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進行的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情節輕微或違法金額較小,且沒有違法所得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能認真檢查錯誤,并積極進行整改的,減輕行政處罰;
(二)主動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減輕行政處罰;
(三)主動供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減輕行政處罰;
(四)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行政處罰;
(五)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從輕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而拒不糾正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和財產,或者故意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虛假資料的;
(三)屢查屢犯的;
(四)在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對審計人員、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六)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七)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根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經過局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對會議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歸檔。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按規定載明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
行政處罰決定屬于下列情形的,作出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審計署的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涉嫌違紀或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的,市審計局依法依規移送紀委監委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揭陽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7月17日發布的《揭陽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揭陽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