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我省口岸開放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管理運營機制,提高口岸開放服務效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近期開始實施。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制定《實施細則》的背景和依據
2015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外貿作業區或涉外碼頭對外開放啟用審批管理操作辦法》(粵府口字〔2015〕8號,以下簡稱《操作辦法》)頒布實施。文件有效期為5年,目前已期滿,需修訂后方可繼續實施。
2017年底,海關總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聯合印發了《口岸驗收管理辦法(暫行)》《非口岸區域和限制性口岸臨時開放管理辦法(暫行)》《口岸準入退出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口岸管理政策文件。其中,《口岸驗收管理辦法(暫行)》明確:“已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的驗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根據《口岸驗收管理辦法(暫行)》制定實施細則。”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明確將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能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駐粵口岸查驗機構發生了變化,需要修訂完善與機構改革調整變化相適應的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建設項目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機制和實施細則。
為深入推進我省口岸開放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管理運營機制,提高口岸開放服務效能,努力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結合《國務院關于已開放港口口岸新建碼頭啟用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120號)等文件規定,我省認真總結梳理《操作辦法》實施5年來的有關經驗和問題,并根據工作實際對《操作辦法》進行修訂,出臺本《實施細則》。
二、關于文件名稱
《實施細則》是在《操作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進行修訂完善,并按《口岸驗收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表述規范文件名稱,確保符合國家新頒布的口岸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三、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細則》共5章33條。相比《操作辦法》,《實施細則》修訂了申報條件,減少了申報材料,強化了對外開放啟用后的監督和管理功能。重點是持續深入推進我省口岸工作“放管服”改革,將下放給廣州、深圳市口岸主管部門實施的權限修訂寫入相關條款。明確將廣州、深圳市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的管理,下放給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實施。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制定本《實施細則》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審批主體及相關部門的權責。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共6條,主要明確項目申請受理的主體、申請受理的程序、應當具備的條件、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以及初審和受理的時限等相關要求。
第三章“驗收與啟用”共7條,主要明確項目驗收主體及相關部門的審查內容與程序、驗收及協調工作內容與程序,以及批準決定的時限等相關要求。
第四章“管理及監督”共9條,主要明確口岸主管部門、口岸各查驗單位及有關部門、項目經營單位履行工作職責的要求,同時對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情形、應當予以暫停運作或關閉情形做出界定,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營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處理做出規定。
第五章“附則”共4條,主要是明確將經確認繼續保留運作的原水運二類口岸在其開放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及其擴建、搬遷、調整功能涉及的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管理等日常管理中的具體業務納入《實施細則》規范管理。同時,《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將廣州、深圳市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改建碼頭泊位對外開放驗收啟用的管理權限,下放給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