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助力大南海石化工業區大項目的開發建設,做好大項目稅收服務,以最大便利惠及納稅人和繳費人,國家稅務總局惠來縣稅務局大南海石化工業區稅務分局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整理摘編了普惠性較強的稅收政策,供廣大納稅人和繳費人了解使用。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5號)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 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四、“六稅兩費”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2.《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2022年第10號)
五、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企業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六、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七、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務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惠來縣稅務局
大南海石化工業區稅務分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