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類型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許可 | 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領、延期、變更) |
2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注銷) |
行政處罰 | 3 |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 |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
5 | 對管道單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處罰 |
6 | 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
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相關人員未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行為的處罰 |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未依法保證下列的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9 | 對以下行為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
11 | 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行為的處罰 |
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
1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行為的處罰 |
1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行為的處罰 |
15 | 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
16 | 對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17 | 對有關人員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行為的處罰 |
18 | 對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
19 | 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處罰 |
20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行為的處罰 |
2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
22 | 對登記企業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2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或者進行實時監控的行為的處罰 |
24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25 | 對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處罰 |
26 | 對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 |
27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
28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29 | 對單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
30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行為的處罰 |
31 |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32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的處罰 |
33 | 對化學品單位有《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34 | 對化學品單位有《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35 | 對建設項目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36 | 對建設項目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 | 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行為的處罰 |
38 | 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經責令限期補辦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繼續進行生產的行為的處罰 |
3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指令的行為的處罰 |
40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41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42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43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44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45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
46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47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48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處罰 |
49 | 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行為的處罰 |
50 | 對企業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
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
52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行為的處罰 |
53 |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54 |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經責令限期補辦延期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罰 |
55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為的處罰 |
56 | 對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現其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57 | 對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現其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暫扣期滿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58 | 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的處罰 |
5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
60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61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62 |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的處罰 |
63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處罰 |
64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七)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65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的處罰 |
66 |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的處罰 |
6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和培訓、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的處罰 |
68 | 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為的處罰 |
69 | 對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
70 | 對單位或個人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7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行為的處罰 |
72 |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行為的處罰 |
73 | 對有關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7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
75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76 | 生產經營單位對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有以下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77 |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 |
78 |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為的處罰 |
79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80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行為的處罰 |
81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8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
83 |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
84 |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
85 |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并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處罰 |
86 |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行為的處罰 |
87 |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
88 | 對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處罰 |
89 |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發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處罰 |
90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應急預案備案、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預防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
9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行為的處罰 |
92 |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
93 |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在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行為的處罰 |
94 | 生產經營單位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有以下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
95 | 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的處罰 |
96 | 對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97 | 對企業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98 |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處罰 |
99 | 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100 | 對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101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行為的處罰 |
102 | 對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
103 | 對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104 | 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
10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行為的處罰 |
106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存在: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
107 | 對安全評價機構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108 | 對安全評價機構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109 |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行為的處罰 |
110 | 對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
11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1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行為的處罰 |
113 | 對單位或個人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114 |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
115 | 對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行為的處罰 |
11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行為的處罰 |
公共服務 | 117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
118 | 重大危險源備案 |
119 | 重大危險源核銷 |
120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 |
121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后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備案 |
122 |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新申請) |
123 | 注銷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