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解全省房地產開發完成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進行宏觀管理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地方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收集,并盡量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復。
三、房地產開發投資統計范圍
房地產開發投資統計范圍包括: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活動的附營房地產開發單位。
四、本報表制度填報單位的具體規定
1.統計單位指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包括單純的房地產管理、代理與經紀的企業或單位。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統計調查單位:一般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單位,也包括附營的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務活動單位。
3.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按企業所在地進行統計。跨地區進行開發活動并在開發地進行工商登記且具備法人資格的,納入開發活動所在地統計范圍;未進行工商登記的,由企業所在地進行統計。
4.主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單位填報全部活動內容;附營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單位只填報與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內容。
五、本報表制度按報告期別分為年報制度和月報制度。各項報表的報送時間、受表機關及報送方式按規定執行。各填報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六、報送要求
1.各地市統計局匯總轄區內全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年報資料,法人單位基本情況(101-1表)、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101-2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投資、資金和土地情況(X104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施工、銷售和空置情況(X105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財務狀況(X103表)于年后3月底前報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月報基層數據庫于月后4日18時前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省統計局報送。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101-1表)同時作為快報基層庫的企業概況表和5000家聯網直報房地產企業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其中:“產業活動單位數”、“年末從業人員數”、“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年度指標在月度報表時不需填報。
3.5000家聯網直報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銷售及空置情況(X204表)月報的報送時間一般為月后8日前,1月和10月報表上報時間延長到月后15日前。
七、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單位、各級統計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地市統計局可在本報表制度中增加個別指標,但不得打亂指標的排列順序和改變統一編碼。
八、各表金額指標一律不取小數。
九、本報表制度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