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解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進行宏觀管理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地方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收集,并盡量避免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復。
三、本報表制度統計的內容包括城鎮建設項目投資、農村非農戶建設項目投資和農村農戶固定資產投資。
1.城鎮和農村建設項目投資月報統計范圍為:城鎮和農村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個體戶進行的計劃總投資50萬元及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包括城鎮各種經濟類型的建設項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項目,以及農村非農戶投資項目、農村農戶建房和購置生產性設備投資。年報統計范圍中的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為市、縣城、鎮、工礦區所轄范圍內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論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戶口均應包括),其他部分與月報統計范圍一致。年報統計范圍中的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為所轄范圍內的全部私人建房和其他購置生產性設備等投資。
2.城鎮建設項目投資在城鄉分組中填“1城鎮”、農村非農戶建設項目投資在城鄉分組中填“2農村”,農村農戶在城鄉分組中填“3 #農戶”,匯總表中“2農村”包含“3 #農戶”。
四、本報表制度的填報單位
1.500萬元以上投資必須以建設項目為基層填報單位,即一個建設項目填寫一張基層表。50至500萬元的項目投資,一般也應該按項目填報;為了減輕基層統計填報的工作量,項目多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將國民經濟行業相同的建設項目合并為一張基層表上報。教育、電信、林業等部門可以將投資按國民經濟行業或以縣為單位合并為一張基層表上報。
(1)合并上報的基層表,完成投資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建設性質按項目中投資比重最高的建設性質填寫;建設階段填“本年正式施工”;開工時間填其中項目最早的開工時間。
(2)新開工項目不能合并到以前年度開工的項目中,只能單獨填寫500萬元以上項目基層表或與其他500萬元以下新開工項目合并上報。
2.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農村農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50萬元以上的城鎮個人建房、新建或推倒重建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農村農戶建房和生產性購置超過2000元的農村農戶固定資產投資均按項目填報,捆綁上報的完成投資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五、本報表制度按報告期別分為年報制度和月報制度。各項報表的報送時間、受表機關及報送方式按規定執行。各填報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六、報送要求
各地市統計局匯總轄區內的全部建設項目的年報資料,統一于
各部門(委、局、總公司)按本制度規定的表式和報送時間向省統計局報送報表。鐵道、交通、林業、石油、水利、氣象、電力、地質等有跨省、跨市項目和統一購置設備投資的廳局(總公司)除報送上述資料外,還應將跨省、跨市的建設項目投資資料和統一購置設備的投資作為“不分地區”部分,按國家統一制定的基層表標準表式單獨填表,于2010年3月10日前一并報送省統計局。
鐵道和交通部門在上報月報和年報時,還要同時報送機車車輛、船舶購置的投資。
七、本報表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固定資產投資單位、各級統計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地市統計局及省各主管部門可在本報表制度中增加個別指標或在統計目錄中補充個別品種,但不得打亂指標的排列順序和改變統一編碼。
八、各表金額指標一律不取小數。
九、本報表制度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