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號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5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干部(以下簡稱軍休干部)。
第二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干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軍休干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干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軍休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干部的專設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所、軍休服務站等,承擔軍休干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干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干部服務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軍休干部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干部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干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等。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干部管理部門,將軍休干部納入本級老干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干部參加。
第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軍休干部。
第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軍休干部榮譽療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干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十一條 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舉行新接收軍休干部迎接儀式。
(二)按時發放軍休干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干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干部的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干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培育軍休干部文化隊伍,開展軍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干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經常性走訪探望,定期了解軍休干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干部去世后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干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著作出書、發表言論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干部遵紀守法和遵守軍休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鼓勵支持軍休干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干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聯系、定人包戶等方式,為軍休干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干部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對失能、失智、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休干部,應當重點照顧并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標準,推進服務管理工作標準化建設,確保規范運行。
第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醫療、養老、志愿服務等方面力量,為軍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務。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絡“軍休所”等信息化平臺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推進軍休老年大學建設,線上線下融合,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休干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軍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休干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是在軍休機構內軍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
軍休機構內設有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軍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干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軍休機構。
第二十四條 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政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干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干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之成為組織、凝聚、教育軍休干部和工作人員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休干部中的流動黨員管理,將流動黨員就近安排在暫住地軍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干部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開展適老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設立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七條 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干部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實衛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在編制員額內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一條 軍休機構在編制員額內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軍人家屬。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強化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樹牢全心全意為軍休干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休干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考評體系,定期對軍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測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崗位交流制度。對軍休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