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
第三條 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第四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鼓勵殘疾退役軍人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第五條 殘疾退役軍人在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當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保證殘疾退役軍人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六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由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所在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移交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工作單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督促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當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未就業的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退役軍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醫療救助基金等對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政策。
第八條 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服現役期間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醫療補助資金。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
第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由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進行確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取得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后,有工作單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無工作單位的按規定申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條 殘疾退役軍人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優先享受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殘疾退役軍人在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并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
殘疾退役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憑殘疾軍人證與同職級現役軍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掛號、就診、檢查、治療、取藥、入院全流程優先,以及就診場所、病房條件等優待,并免除門急診掛號費。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公開對殘疾退役軍人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和工傷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和工傷保險目錄內藥品。
第十二條 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軍隊后勤保障等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殘疾退役軍人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負責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組織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鑒定,及時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供殘疾退役軍人傷情等信息,配合工傷認定調查;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退役軍人就醫等給予協助;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經費保障,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的監督。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減輕基層壓力。中央財政按規定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殘疾退役軍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政策,落實優待措施。
第十七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范圍;做好已參保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落實參保殘疾退役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各地應當積極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工傷保險、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信息平臺建設,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第二十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切實保障殘疾退役軍人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以及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