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1部門
關于印發《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教育廳(教委、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戰區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各軍種政治工作部、后勤部,戰略支援部隊參謀部、政治工作部,聯勤保障部隊戰勤部、政治工作部,軍委機關各部門有關局(廳),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國防科技大學政治工作處、供應保障處,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后勤部:
現將《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國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調整,適應了新時代軍地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對進一步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軍隊備戰打仗具有重要意義。軍地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政策調整給退役軍人工作帶來的變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切實把《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貫徹落實好。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各項服務保障工作,幫助他們積極融入社會,更好實現自身價值。要引導廣大退役軍人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參加地方建設,奮發有為,努力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新的貢獻。
軍地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情況,請及時報告。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
2021年12月24日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
第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安置計劃進行檔案審核和安置地審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退役金核準發放等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全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審核移交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本單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檔案整理、服役情形認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移交,并配合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第五條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后達齡退役的。
第六條軍士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后,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第七條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在駐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安置;軍官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軍士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隊駐地安置。其中,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須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同為軍官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當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養條件的軍士,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為軍士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隨軍條件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于退役軍官在該超大城市安置落戶的有關規定;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士,應當結婚滿2年且符合該超大城市關于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退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 退役金發放與調整
第九條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后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并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發放終身。
第十條依據本辦法出臺當年軍人工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軍士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安置實際,確定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準見附表1。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退役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第十二條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第十三條對獲得軍隊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準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勛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準增加計發比例。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準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整,其中西藏自治區補助標準按照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相應調整。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情形連續超過12個月,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自下月起停發地區補助。
第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其中,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確定退役金計發比例以及相關待遇時,擔任軍官和軍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特殊崗位服役年限等,不滿12個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時間按照任職命令確定。
本辦法關于軍官、軍士服役時間(含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均不包含受刑事處罰服刑時間以及批準退役后滯留部隊時間。
第十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相關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依據其軍銜等級、服役貢獻等享受著制式軍裝參加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去世后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助,按照安置到企業的退役軍人辦法計算。保險關系、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役后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役時,醫療保險關系按照規定轉移至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服役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轉入本人新的賬戶。退役后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無法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明確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教育培訓的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符合隨軍條件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入學等,分別按照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退役軍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去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退役金、地區補助、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軍隊文職干部。
在軍官制度改革中未參加等級轉換的退役軍官,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對應套改新軍銜后的軍士,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