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部發〔2022〕40號
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更好地營造全社會尊崇軍人職業的良好氛圍,激勵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更大貢獻,引導退役軍人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依法規范記載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地方志編纂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以下簡稱載入地方志),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導向,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與貢獻匹配,遵循存真求實的原則,遵守地方志相關編纂規范要求。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指導全國的載入地方志工作。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載入地方志工作。
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參與載入地方志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服現役期間符合下列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七條 地方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應依據志書記述時限,結合本地實際,遵循編纂規范,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書。
(一)省級志書應在人物志(卷、篇)采用人物簡介、人物表(名錄)等形式,或者在有關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榮立二等戰功以上獎勵的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一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二)地市級志書應在人物篇或者相應章節采用人物簡介、人物表(名錄)等形式,或者在有關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榮立三等戰功以上獎勵的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三)縣級志書應在人物篇或者相應章節采用人物簡介、人物表(名錄)等形式,或者在有關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記載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獲得省部級、戰區級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已故退役軍人事跡特別突出的,可采用人物傳的形式載入相應級別的志書。
第八條 地方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退出現役的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以人物傳、人物簡介、人物表(名錄)等形式分別載入省級、地市級、縣級綜合年鑒中。
第九條 符合載入條件的退役軍人數量較多、地方志書無法承擔記錄任務的地區,應組織編纂退役軍人志等分(專)志,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編寫宣傳退役軍人先進典型事跡的地情書、地情資料等。
第十條 載入地方志書的一般以退役軍人出生地為主,載入地方綜合年鑒的一般以退役軍人安置地為主。
第十一條 載入地方志工作按照明確要求、材料收集、聯合審核、分級載入的程序開展。
第十二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明確載入本級地方志的條件、方式等要求,并進行廣泛宣傳。
第十三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結合信息采集、建檔立卡、送喜報、安置接收等工作,收集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相關材料。
符合入志條件的退役軍人,也可由本人向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提出載入地方志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聯合審核相應級別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收集匯總的材料和退役軍人的個人申請材料,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入志條件、是否符合真實情況、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
第十五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在聯合審核前,就擬載入地方志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征求相應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司法行政等部門意見,并向相應級別的公安部門查詢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對擬載入地方志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進行保密審查,確保符合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通過聯合審核并符合保密要求的,經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相應級別地方志工作機構載入地方志。
對已故退役軍人,應結合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意見,經參與聯合審核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后,由相應級別地方志工作機構載入地方志。
個人申請未通過聯合審核的,接受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應對入志材料的提交、審核、審查、反饋時間等作出具體規定,保證地方志書編修進度和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的時效性。
第十九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定期評估已載入地方志的退役軍人,在征求相應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司法行政等部門意見,并向相應級別的公安部門查詢有關情況后,會同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適時修訂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
第二十條 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地方志工作機構,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旗)人民武裝部要加強溝通,明確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聯動,加大宣傳力度。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地方志工作機構、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要依據本實施辦法細化具體要求,并負責指導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文職干部和依法退出現役的軍隊院校學員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實施辦法中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非服現役期間的表現載入地方志,按照地方志編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