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關于行政職權委托的公告
來源:揭陽文廣新
發布時間:2015-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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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關于行政職權委托的公告
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完善市轄區文廣新管理職能實施方案的批復》(揭府函[2014]270號),我局于2015年1月26—27日與藍城區、空港經濟區、普寧華僑管理區、大南山華僑管理區、大南海石化工業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體旅游局)簽訂行政職權委托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職權及權限(見附表) 二、法律責任 1、受委托方必須以委托方的名義在委托的區域內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要求執法人員持行政執法證上崗,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人員的檢查、管理、監督。 2、委托方對受委托方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的行為行使檢查、監督和指導權,并對受委托方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有權責令受委托方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受委托方所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事項必須按月報委托方備案,上報時間應于次月5日前。 4、受委托方要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及超出委托事項范圍的行為一律無效,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因受委托方的行為而導致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由受委托方負責案件應訴及行政復議答復工作,同時報委托方備案。 三、委托期限:從2015年2月6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