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揭陽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地方史志辦公室負責起草《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現形成了《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推進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注明條款及相關理由、真實姓名或單位全稱、聯系方式)請于2021年4月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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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一、總則
二、保護范圍與認定
三、保護與管理
四、傳承與利用
五、法律責任
六、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發揮紅色資源的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傳承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烈士紀念設施類的紅色資源,其保護和管理已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紅色資源的界定】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中所形成的,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舊址、遺址、遺跡、實物和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戰斗的遺址、遺跡;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場所、史跡、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以及紀念碑(塔、堂)等紀念建(構)筑物;
(六)新中國成立后興建的與紅色資源相關的紀念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紅色資源。
第四條【保護原則】
紅色資源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傳承弘揚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政府及其他組織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紅色資源保護信息共享、聯席會議、聯動執法等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及時報告紅色資源相關情況。
第六條【財政保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需要,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七條【保護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揭陽紅色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咨詢專家委員會。
紅色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對揭陽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制定和審議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編制;
(三)督促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議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和相關調整方案;
(五)審議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年度實施計劃;
(六)指導、協調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本條例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文化、退役軍人事務、規劃、建設、旅游、環保、教育、檔案、地方志、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負責為紅色資源保護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意見以及為紅色資源保護和管理提供指導和培訓。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林業、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教育、消防救援、氣象、檔案、地方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各行政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對紅色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公民參與】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損毀紅色資源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線索。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助、捐贈、志愿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資源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范圍與認定
第九條【普查制度】
市、縣級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地方志、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根據其重要程度,建立普查和調查檔案并負責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名錄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實施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申報與認定】
已經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的紅色資源以及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或者申報相應級別的文物。
除第一款外的紅色資源,需列入保護名錄的,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認定:
(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經調查研究和征求黨史研究機構后擬定保護名錄建議名單;
(二)征求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由揭陽紅色資源保護委員會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
(四)論證通過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名錄動態管理】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實施動態管理。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紅色資源保護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資金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資金保障,統籌利用好上級專項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資源運用】
紅色資源保護資金應當重點保障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并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編制;
(二)紅色資源調查、認定、檔案管理;
(三)保護單位標志制作、設置;
(四)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保養和搶救性保護;
(五)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征集、收購、修復等;
(六)聘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人員;
(七)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的項目申報;
(八)紅色資源的理論和應用研究;
(九)對紅色資源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十)紅色資源保護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實施原址保護。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遺跡,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等紅色資源,不得遷移。
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遷移異地保護方案,由所在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名錄公布】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90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立統一的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內容應當包括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名稱、級別、史實說明、公布機關、公布日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七條 【禁止危害紅色資源的行為】
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違法排放污染物;
(二)生產、存儲或者經營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
(三)安裝影響紅色資源安全的設施設備;
(四)刻劃、涂污、損壞紅色資源;
(五)涂污、損毀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志;
(六)損毀紅色資源保護設施或者擅自設置廣告設施;
(七)開展與紅色資源環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八)其他破壞紅色資源環境和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行為。
進行保護修繕時,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控制】
嚴格控制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在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上述作業的,應當先確定保護措施,保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安全,開工前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和征求公眾意見,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前應當征得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改造】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對保護范圍內與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依法進行改造,涉及非國有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違法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條 【安全設施設置】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布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消防、安防、防雷、防范地質災害等安全措施,設施外觀應當與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村落、街區中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村、社區消防整體設計相統籌,做到合理布防、簡便實用。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確因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條 【保護責任人】
紅色資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紅色資源為國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紅色資源為非國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都不明確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保護責任人責任】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保養、維護、修繕和修復;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范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發現危害紅色資源安全險情時,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保持紅色資源原狀,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紅色資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日常檢查、宣傳教育、保護利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協議】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紅色資源保護協議,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保護協議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保護措施、維護修繕修復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護責任人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等內容。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修繕保護原則】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維護,依照規定必須履行批準手續的,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修繕維護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不破壞歷史風貌、最小干預的要求,不得損毀及擅自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修繕資金】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或者籌集。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經濟能力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修繕、修復補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或者依法通過產權置換、購買等方式予以保護。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第二十六條【紅色資源的利用】
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
因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紅色文化史料和代表性可移動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紅色資源捐獻】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文化史料、代表性可移動實物捐贈給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或者紅色資源管理機構。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八條 【傳承與利用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紅色資源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工作,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推動紅色文化有效傳播。
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部門和保護責任人應當為宣傳、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紅色資源利用原則】
鼓勵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遺址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遺址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政府紅色資源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將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辟為專題博物館、陳列館、村史館、圖書室等具備開放條件文化活動場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鼓勵利用紅色資源舉辦陳列、展覽,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紅色教育】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利用紅色資源及其相關聯的紀念設施和革命史料,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黨史學習教育。
各類學校和干部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所承載的革命歷史、蘇區精神融入教育教學環節,并可視情況設立現場教學點。
第三十二條【紅色資源收集開發數字化保護】
市、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退役軍人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詢同級宣傳部門、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深入挖掘和展示紅色資源的內涵和價值。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詢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及時收集和保存紅色資源相關事件親歷者、幸存者、見證者的采訪和口述資料,以及以信息為載體的重要事跡、民間故事、小說戲劇和詩詞歌謠等。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以及文化創意產品的研究開發。
與紅色文化有關的博物館、紀念館和研究、教育等機構,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革命歷史價值和蘇區精神內涵的發掘、研究,編纂、出版紅色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制作影視作品,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
第三十三條 【紅色旅游】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利用納入本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游,支持和指導旅游企業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線路、旅游服務和旅游產品。
鼓勵和支持旅游企業、景區景點依托紅色資源,與當地其他文物古跡、自然景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和自然資源相結合,打造地域特色鮮明的紅色旅游品牌。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文化旅游活動,應當注意紅色資源的保護,保持紅色資源的歷史原貌、展示其文化價值。
利用紅色文化遺址,或者在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拍攝等大型活動的,應當征求文化文物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職責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社會參與紅色資源利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資源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臺。鄉村振興和旅游發展相結合,培育、設計和推廣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區、旅游線路和旅游服務產品,推進紅色資源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紅色資源旅游的講解】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各類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黨史學習教育的,其展覽展示的內容、史料以及講解詞,應當征求所在地宣傳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
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從業人員開展旅游業務,需要提供紅色資源介紹、講解等服務的,應當尊重歷史、用詞準確、完整、權威;歪曲、貶損紅色資源或者謠傳紅色資源不良信息的,紅色資源的管理機構或者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制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文化遺存損毀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由文化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損毀列入保護名錄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責任一】
在列入保護名錄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因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造成紅色資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損害的紅色資源能夠修復的,主管部門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損毀列入保護名錄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列入保護名錄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遷移、拆除的;
(二)擅自修繕,明顯改變原狀的;
(三)擅自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四)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造成破壞的;
(五)工程設計、建設方案未經批準,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對遺存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四十條【其他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紅色資源損毀、滅失的,依法由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