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規范性文件《揭陽市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有效期5年將滿,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結合旅游業發展新形勢及我市實際,我局按程序修訂形成了《揭陽市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須注明聯系人及電話),請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資源產業科。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11月16日-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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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陽市榕城區進賢門大道與進安街交界處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附件:《揭陽市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揭陽市促進旅游業發展獎勵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揭府〔2017〕33號)、《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8〕125號)和《中共揭陽市委 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推動宣傳文化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的通知》(揭委字〔2022〕12號)精神,規范我市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的管理,根據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揭陽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旅游品牌和引客入揭等獎勵事項的資金。
第三條 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的績效目標是:培育優質旅游項目,豐富旅游產品體系,實施旅游品牌戰略,促進旅游品質提升,宣傳營銷引客入揭,拉動旅游投資消費,加快我市全域旅游發展。
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的使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第五條 市、縣兩級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旅游品牌獎勵。
(一)旅游目的地建設。
1.成功創建國家、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20萬元、80萬元。
2.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50萬元。
3.新認定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鄉)、省文化和旅游特色鎮、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
(二)旅游品質提升。
1.新評定的5A、4A、3A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15萬元。
2.新評定的五星、四星、三星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15萬元。
3.新評定的金鼎級、銀鼎級文化主題旅游飯店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
4.新評定的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5.新評定的5A、4A、3A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6.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旅游休閑街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
7.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聚集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
8.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
9.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
(三)旅游產業融合品牌。
國家、省旅游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評定的旅游產業融合示范品牌[包含紅色旅游、康養旅游、濱海旅游、工業旅游、森林旅游、體育旅游、美食旅游、文明旅游、游(研)學旅游、自駕車旅居車營地、露營營地等],新認定的國家、省級旅游產業融合示范品牌,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5萬元。(新開展認定的旅游品牌項目,其獎勵標準參考本款規定執行。)
(四)旅游商品開發。
國家、省旅游主管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主辦的旅游商品(或文創產品、紀念品、手信)比賽,獲得國家級前三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前三等獎(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五)職業技能示范。
1.國家、省旅游主管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主辦的旅游職業技能比賽,對獲得國家級比賽前三等獎(名)選手所在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對獲得省級比賽前三等獎(名)選手所在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萬元、4萬元、2萬元。獲獎單位須將50%以上獎金對相應的獲獎選手進行獎勵。
2.對新取得特級、高級、中級導游資格并換取導游證,與我市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六)旅游廁所品牌。新評定的Ⅰ類旅游廁所,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同一年度同一項目符合不同獎勵標準的條件時,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已獲得獎勵的項目,若后續升級再符合獎勵標準的,只獎勵兩個級別獎勵標準的差額。
第七條 引客入揭獎勵。
(一)旅游外地客源招徠獎勵。
全年旅行社組織外地(本市除外)到揭陽過夜游客年接待量達到500人次的,按每人次5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過夜游客在揭陽住宿N晚,每名游客按N人次計算。
(三)本辦法所稱過夜游客人次,是指在揭陽市轄區內賓館酒店或旅游民宿(須接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游客人次。
第八條 以上各項獎勵標準,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
第九條 申報獎勵內容為上年度旅游發展業績,當年組織完成申報審批,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并在揭陽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資金。若具體獎勵金額超出年度預算金額,將結合申報情況按比例調整。
第十條 旅游品牌和引客入揭兩種獎勵申報單位的基本資質條件:
(一)旅游品牌獎勵資金申報單位為在本市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二)引客入揭獎勵資金申報單位為旅行社。
第十一條 申報旅游品牌獎勵資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陽市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審批表(附件1)。
(二)獲得相應品牌、等級或名次的公文等證明材料。
(三)含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引客入揭獎勵資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陽市旅游發展獎勵扶持資金審批表》(附件1)。
(二)旅行社團隊檔案,包括《旅行社引客入揭過夜游客人次統計表》(附件2),以及賓館酒店或旅游民宿的住宿結算發票和訂房具體清單(復印件并加蓋住宿設施公章或業務章確認)。
(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有作假舞弊行為、近三年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旅游投訴事件的,一律取消申報年度旅游獎勵資格。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七條獎勵范圍內的項目,均可進行申報,每年由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發布申報指南組織申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提供書面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縣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受理申報。
外地組團旅行社直接向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審核。縣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申報單位開展實地檢查和材料審閱,審核同意后,提交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審查。
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外地旅行社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審查。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查申報材料,經審查無誤后,提出擬獎勵名單及相應金額。
第十七條 公示。擬獎勵名單及相應金額通過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八條 審批。擬獎勵名單及相應金額經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黨組研究決定同意后,由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執行,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布本辦法及項目申報情況、資金分配結果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收到旅游獎勵資金后,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作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旅游獎勵資金應主要用于申報單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資源品牌打造、旅游宣傳營銷、旅游人才建設等方面,不得隨意挪作他用,并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旅游等主管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按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資金受領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自覺接受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旅游獎勵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取消申報獎勵扶持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X-1)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1.揭陽市旅游業發展獎勵資金審批表
2.旅行社引客入揭過夜游客人次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