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變更演出的場次未重新報批典型案例
【涉及執法事項】
對變更演出的場次未重新報批的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7日14時10分,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在揭陽市榕城區舉辦的《經典奧特曼之以父之名》親子互動舞臺劇演出現場進行檢查,演出現場負責人賈某正在現場,現場檢查未發現演出場地有開展演出活動。
【處理結果】
經調查,報批文件中原定于14時舉辦的《經典奧特曼之以父之名》親子互動舞臺劇,由于出售票數太少,當事人便自行將其變更合并到16時的演出場次進行演出,當事人變更演出的場次未重新報批的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揭陽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參照《揭陽市營業性演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第6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報批。”本案中,某公司變更演出的場次未重新報批的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揭陽市營業性演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第6項規定,“1、2年內第1次查處的,警告;2、2年內第2次查處的,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3、2年內3次以上查處的,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或發生安全事故的,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本案中,某公司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變更演出的場次未重新報批的行為事實認定清楚,為2年內第一次被我局查處,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演出市場發展得如火如荼,旅游演藝、脫口秀、相聲、小品、嘻哈、話劇等各種文化因勢利導扶搖而上,但飛速擴張的同時也帶來了各式各樣的問題。演出市場作為文化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演出內容的審查和報備工作是為了避免演出中出現傷害民族情感、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違背公序良俗等不良內容,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演出整體安全,實現演出者和觀眾的良性互動,維護演出秩序、保護觀眾合法權益。雖然變更演出演員、時間、場次、內容等對于群眾而言可能是一件看著很小的事情,但確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演員也好、主辦方也罷,遵守法律法規都是必行義務,要時刻收緊“合法合規”這根弦,按照規定開展演出活動,為觀眾提供更好的演出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