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激發和調動各地從實際出發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形成擔當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國務院決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將2016年實施的24項督查激勵措施調整增加為30項督查激勵措施,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將調整后的督查激勵措施及組織實施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顯著、落實事中事后監管等相關政策措施社會反映好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優先納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相關試點,推動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對促進外貿、外資穩定增長,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培育中給予優先支持。(商務部負責)
三、對促進社會投資健康發展、企業債券發行、債券品種創新與風險防范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兩年之內對其行政區域內企業申請企業債券實行“直通車”機制(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不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鼓勵地方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發揮企業債券促投資、穩增長的積極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投資完成等情況較好的省(區、市),在中央預算內投資既有專項中統籌安排部分投資,用于獎勵支持該省(區、市)符合條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對財政預算執行、提高收入質量、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預算公開等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好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年度預算中單獨安排的資金等予以獎勵,用于支持省(區、市)推薦的先進典型市(地、州、盟)、縣(市、區、旗)。(財政部負責)
六、對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好、地方投資落實到位、促進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建設領域措施有力、交通債務風險防控工作落實有力的省(區、市),將該省(區、市)具備條件的交通建設項目優先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優先安排車輛購置稅和港口建設費建設資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負責)
七、對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落實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高的省(區、市),適當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預算內投資,相應減少所安排項目的地方建設投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成效較好的省(區、市),支持該省(區、市)或其轄內地區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給予重點考慮和支持,在相關領域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上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綠色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
九、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成效好、閑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較大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安排一定指標予以獎勵,用于支持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補短板項目建設。(自然資源部負責)
十、對按時完成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且成效顯著的省(區、市),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考核結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農業農村部負責)
十一、對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積極發展農村電商和產銷對接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和電商強縣建設中予以傾斜。(商務部負責)
十二、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成效明顯的省(區、市),鼓勵開展創新政策先行先試,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發展基礎較好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部負責)
十三、對改善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成效較好的省(區、市),在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一定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十四、對在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打造“雙創”升級版等方面大膽探索、勇于嘗試、成效明顯的區域“雙創”示范基地,優先支持培育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創業支撐平臺,優先支持舉辦重大創新創業活動,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面予以重點傾斜,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重大項目,優先推介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對接,鼓勵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發展新動能、打造新引擎。(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五、對促進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實施技術改造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布局和服務型制造等試點示范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并在工業轉型升級資金等安排中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予以傾斜,促進其行政區域內制造業轉型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和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六、對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市(地、州、盟),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在重點項目上予以傾斜,鼓勵地方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形成一批特色鮮明、協同發展的優勢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七、對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力度較大,支持傳統產業改造、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承接產業轉移和產業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獎勵,并優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促進產業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八、對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生態環境整治、著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轉型成效突出的資源枯竭城市,中央財政在安排年度補助資金時予以傾斜支持,并優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九、對推進質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質量工作改革創新、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示范基地建設、重大質量項目投入、質量技術機構布局建設、中小微企業及“雙創”企業質量技術服務、質量提升工作重點幫扶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十、對校企合作推進力度大、職業教育發展環境好、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納入國家職業教育改革試驗區建設,在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等重大項目中予以傾斜支持。(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一、對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及各類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省(區、市),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二十二、對在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中認定為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綜合評價好的省(區、市),在分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一定獎勵。(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負責)
二十三、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進一步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賑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四、對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安排中央補助及配套基礎建設有關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五、對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相關省(區、市)后,由省(區、市)統籌按一定比例或額度給予獎勵。(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六、對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安排中央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負責)
二十七、對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推進快,重點區域大氣、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財政年度污染防治有關專項資金下達相關省(區、市)后,由省(區、市)給予相應獎勵。(生態環境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八、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水利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九、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縣(市、區、旗),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負責)
三十、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創造典型經驗做法且受到國務院督查表揚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下一年度國務院組織的有關實地督查中實行“免督查”。(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對真抓實干、相關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是新時代加強和改進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勵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對于激勵地方奮發進取、競相作為,推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督查激勵措施,及時制定或調整完善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督查激勵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督查考評體系,改進督查考評方法,創新督查考評方式,簡化操作,優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觀全面評價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層負擔;要做好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工作,指導和幫助地方用足用好督查激勵措施,充分發揮督查激勵的示范引導作用。各省(區、市)政府要建立省級政府辦公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本地區督查激勵措施組織落實工作。有條件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配套措施,加大激勵支持力度,增強激勵效果。國務院辦公廳將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適時對督查激勵措施實施效果組織評估。
各有關部門制定或調整完善后的激勵措施實施辦法,于2018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從2019年起,各有關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結合國務院大督查和有關專項督查情況,研究提出擬予督查激勵的地方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方面統籌組織開展相關督查激勵工作。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號)停止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