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至9月27日,廣東省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市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1月4日將督察發現的6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從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認真抓好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揭陽市黨政主要領導先后作出多次批示,要求抓好省級環保督察反饋問題的整改,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市紀委監委制定了《揭陽市環境保護督察案件查辦和責任追究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核查組,對相關區縣和單位全面開展核查工作。至目前,省移交我市的6個環境問題已查清,對40名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其中處級干部9人,科級干部23人,科級以下干部8人,給予黨政紀處分13人(處級干部3人,科級及以下干部10),誡勉20人(處級干部3人,科級及以下干部17人),責令作出深刻書記檢討7人(處級干部3人,科級及以下干部4人)。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揭陽市區污水處理廠二期配套管網建設嚴重滯后問題
東山壓力管項目,望江北路合流管及馬山滘合流泵站、東湖合流泵站項目建設滯后,導致榕城區東山片區每天約1.7萬噸污水、榕城區榕江南河北岸區域每天約2萬噸污水未能輸送至市區污水處理廠,影響揭陽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揭陽市國資委作為東山壓力管建設單位、市區污水處理廠作為業主單位,均存在對東山壓力管建設重視不夠、協調不到位、推進不力的問題;市水務局作為望江北路合流管及馬山滘合流泵站、東湖合流泵站項目原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重視不夠、推進不力,對市政府決策部署執行不力、工作不落實,導致該項目未能移交給榕城區建設管理。
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市國資委副調研員曾英杰、市水利局調研員周勇彬(時任市水務局副局長、城市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市水利局執法科科長林旭光(時任市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市國資委資產管理科科長高文勝、市區污水處理廠廠長林大為進行誡勉。責令其他2名處級干部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二、惠來縣葵潭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滯后等問題
葵潭鎮政府對葵潭污水處理廠管網配套10.2千米項目的建設任務重視不夠,推進不力,致使該管網建設滯后,未能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惠來縣環保局、葵潭鎮環保辦監管不力,縣編辦未能及時明確、更新鎮級污水及污泥處理的縣級主管部門職責,致使葵潭污水處理廠違規填埋污泥的問題一直存在,得不到有效制止。
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惠來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林禪龐(時任葵潭鎮黨委書記)、仙庵鎮黨委書記李冠華(時任葵潭鎮政府鎮長)、葵潭鎮政府科員陳理榮(時任葵潭鎮副鎮長)、葵潭鎮村鎮辦主任林遠輝、葵潭鎮農業辦主任方文明(時兼任葵潭鎮環保辦主任)、葵潭鎮副鎮長林漢展、黃偉忠,惠來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方培堅(時任葵潭鎮黨委書記)進行誡勉;東隴鎮副主任科員歐陽鵬(時任葵潭鎮鎮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黃澤村(時任縣環保局監察分局局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惠來分局職工陳加偉(時任縣環保局監察分局西片組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三、榕城區仙梅污水處理廠二期至今未建成問題
榕城區政府存在思想不夠重視,溝通協調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問題,導致該項目未能按照承諾在2016年底前建成。
該問題2017年市紀委已開展核查并對對吳勤武(時任榕城區委副書記、區長,2019年3月退休)、榕城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陳悅波(時任榕城區分管建設工作的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成員)進行誡勉。
四、市質監局存在違規審批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等問題
市質監局存在2015年違規許可8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且在2015年大氣考核中瞞報辦理45臺新建鍋爐的情況。
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楊楚平(時任市質監局副局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干部王少斌(時任市質監局特設科副科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干部陳舜芝(時任市質監局特設科副科長)進行誡勉。
五、揭東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監管力度不夠問題
省環保督察檢查中發現,揭東區環保局、區農林局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錫場鎮潤東養豬場、云路鎮江劍養豬場的環境違法行為制止、查處不力,致使該兩家養豬場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向外環境。
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揭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林曉龍(時任區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揭東分局監測站副站長兼監察股負責人蔡日昭給予政務記過處分;對區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副局長陳志輝(時任區環保局局長)、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揭東分局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股、污染物總量減排股負責人袁建海(時任區環保局污控股負責人)、揭東區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與屠宰管理股負責人吳育純(時任區農林局畜牧獸醫局負責人)進行誡勉。責令其他4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六、普寧市紡織印染環保綜合處理中心建設進展嚴重滯后問題
普寧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實施該項目過程存在貫徹落實省、揭陽市重要決策部署態度不夠堅決,推動項目建設的工作力度不夠,措施不足等問題,導致該項目建設滯后,未能按照上級要求時限完成任務。
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普寧市發改局黨組書記、局長馬俊鋒(時任普寧市經信局黨組書記、局長)、普寧市工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杜宏興(時任普寧市經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普寧市發改局主任科員黃少專(時任占隴鎮鎮長、普寧紡織印染環保綜合處理中心建設領導小組組長)、普寧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林雁輝(時任占隴鎮黨委書記)誡勉處理;對軍埠鎮黨委副書記吳繼強(時任占隴鎮副鎮長、普寧紡織印染環保綜合處理中心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兼用地維穩組副組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占隴鎮洪厝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陳鎮欽、占隴鎮洪厝寨村黨支部副書記陳明標(時任占隴鎮洪厝寨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其他1名處級干部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中共揭陽市委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